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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专题讲座二
2008年5月9日,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的四位律师进行了有关美国专利申请的系列讲座,本次讲座为第二篇,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撰写。
1、权利要求如何分类?
答:美国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从发明本身具体分为:1)系统或装置领域的权利要求;2)方法或工艺流程领域的权利要求;3)化学成分领域的权利要求;4)手段结合功用的权利要求。
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利权利要求从发明本身具体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2、起草权利要求书时应该注意哪些原则?
答:起草权利要求书时应想象能够涵盖该发明的最广的思路,避免卷入现有技术,将发明分解成多个组成部分,并将不同的部分通过功能或者结构联系在一起。
3、如何起草专利说明书?
答:起草专利说明书时首先要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特别是他们的差异)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明白专利说明书在专利体制中所扮演的觉色,理解权利要求和专利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4、撰写说明书背景技术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简要介绍现有的技术方案,指出现有技术方案存在的问题,避免刻意贬低现有技术、暗示存在对本发明的需求。
5、102条款新颖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02条款包括a、b、c、d、e、f、g七项条款。
102(a)是指在发明日前,在任何国家已获得专利或已被发表,在美国被他人公知或公开运用。
102(b)是指在美国申请日一年前,在任何国家已获专利或已被发表,在美国被销售或许诺销售或被公开运用。
102(c)是指发明人放弃了发明。
102(d)是指同一申请人在第三国申请的专利已授权,其申请日币美国申请日早12个月以上。
102(e)是指在发明日前,他人亦在美国递交了相同发明的申请,并且该申请已公开或已授权(或PCT申请如果选择了美国并且也用英语公开)。
102(f)是指申请人自己没有做出该发明。
102(g)是指在发明日前,另一发明人在美国做出了该发明,并且没有放弃、压制或隐瞒该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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